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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促进本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本会信息公开实行分类管理,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按照内容可分为以下六类: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一) 基金会基本信息;

 1. 本会章程; 

2. 理事会、秘书处及监事会成员信息; 

3. 专项基金: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重要关联方:本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会存在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5. 对外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 

6. 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7. 年度领取报酬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8. 出国(境)经费、车辆购臵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包括本会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项目名称;经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项目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公开募捐合作方的有关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等。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包括接受其捐赠、对其进行资助、与其共同投资、委托其投资、与其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的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以下内容分别向定向募捐的捐赠人、公益项目受益人和志愿者公开。

 (一)定向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规范等信息。

(三)志愿服务中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时间

第六条  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

本制度第四章第四条中明确应当公开的内容,均要在该平台进行公开。其中,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需要对公布在该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该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二)本会官方网站(建设中)、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所有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的信息,均应同时在官方网站公开,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可以同时公开。

(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现场,经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

第七条 根据信息类别不同,按照以下时间要求进行公开:

 (一)基本信息的形成或变更,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在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公开。

(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进行公开。

(三)公开募捐信息:

1. 即时公开:公开募捐发生时。

2. 三个月内公开:公开募捐结束三个月内公开。

1)募得款物情况;

2)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3. 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1)、第(2)项所规定的信息。

 (四)慈善项目:

1. 即时公开:项目设立时;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有慈善信托支持时。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项目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2. 三个月内公开: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

3. 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五)定向募捐信息:及时告知捐赠人。

(六)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及时告知受益人。

(七)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时公示。

(八)重大事件专项信息(例如重大灾害紧急劝募):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八条 本会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制度。由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统筹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检查、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各部室(项目中心)为本部室(项目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本部室(项目中心)信息公开的申报和管理。按照要求提供需要公开的信息,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并保证在各渠道所发布信息的一致性。 以下部门除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职责外,还应各自承担以下职责:

 1.办公室负责本会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账户管理、信息填报、发布和更新,确保账户安全,同时负责本会公开募捐信息的合规性审核及监管。

2.宣传部负责在本会官网、双微(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的信息发布及舆情监测。

3.财务资产部负责本会涉财务相关信息的审核。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

(一)申报:各部室(项目中心)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各平台的要求,及时收集需要公开的信息,明确发布内容及平台,填写相应申报表。

(二)审批:《信息公开申报表》需经部室(项目中心)负责人初步审核,涉及公开募捐信息及财务信息的须经财务部二次审核,所有对外公布信息统一报至理事长最终审批。

(三)发布:按照审批意见,由相关部室在相应平台进行发布;

(四)监督: 各部室(项目中心)实行内部自我监督,及时改进;(项目中心)负责人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信息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一条 出现违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信息公开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